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97年12月12日行政會議訂定
103年03月31日校務發展委員會會議修訂
104年04月13日校務發展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04月15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03月25日校務發展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04月17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09月27日校務發展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11月1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01月05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02月21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04月13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年08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目的與法源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建構校務發展特色,提升教育品質,實施自我評鑑,以期達到自我改善,提升績效,追求卓越之目的,依大學法第五條及大學評鑑辦法之規定,特訂定「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評鑑指導委員會
為辦理自我評鑑工作及提升自我評鑑實施成效,本校成立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指導及審定自我評鑑相關事宜,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 三 條 校內評鑑工作小組
為有效執行自我評鑑工作,本校成立校級評鑑工作小組,負責自我評鑑事宜之規劃、督導、執行與追蹤考核,其成員包含: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入學服務處處長、總務長、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國際暨兩岸事務處處長、圖書資訊處處長、體育室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各學院院長。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統籌各項評鑑事務,主任秘書為評鑑執行秘書,負責各項評鑑工作之執行。
本校受評單位應成立單位自我評鑑工作小組,負責資料蒐集、分析、評鑑表冊之撰寫及其他相關事宜。
第 四 條 評鑑範圍
一、校務評鑑:
對「校務經營與發展」、「課程與教學」、「學生學習確保與成效」、「校務經營績效與自我改善」等四大項由相關單位進行整體性之評鑑。
二、系所評鑑:
對教學單位之「目標與發展」、「教學與學習」、「辦學績效與精進策略」、「自我改善與永續經營」四大項進行整體性之評鑑,包含課程規劃、師資結構、教師教學、教學品保、學術倫理、學生輔導、系所專業發展與產學合作,學生成就與職涯發展、自我改善等項目。
第 五 條 評鑑程序
一、規劃準備
(一) 成立並召開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及校內評鑑工作小組會議。
(二) 籌劃自我評鑑工作時程及相關事宜。(含評鑑實施計畫相關規劃與推動)。
(三) 辦理評鑑相關事項(含評鑑項目參考效標定義)說明會議。
(四) 辦理評鑑相關課程研習。
(五) 受評單位完成評鑑項目參考效標各項資料之蒐集、分析與自我評鑑報告之撰寫。
二、內部評鑑
(一) 由校級評鑑工作小組進行,主任委員得依受評單位屬性,遴聘校內教師擔任評鑑委員。
(二) 內部評鑑程序應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及設備檢視以及相關人員晤談等。
三、外部評鑑
(一) 由外部評鑑委員至各受評單位進行實地訪評。
(二) 外部評鑑程序應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及設備檢視以及相關人員晤談等。
四、追蹤改善
含內、外部評鑑結果與評鑑歷程之追蹤改善,評鑑結果之追蹤改善,須包括受評單位自我改善計畫之研擬、審定、執行及改善成果之追蹤管考。
第 六 條 評鑑執行
本校自我評鑑以5年為一週期,各受評單位以每2年實施內部自我評鑑1次,第4年辦理外部自我評鑑為原則,必要時得配合教育部辦理科技大學評鑑時程,酌予調整。
一、內部評鑑
(一) 評鑑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校內人士擔任,校務評鑑委員之遴聘以9名為原則;系所評鑑委員之遴聘,每受評單位以2名為原則。
(二) 評鑑實施方式依教育部評鑑作業相關規範辦理,包括書面資料審查及實地訪視。
前開實地訪視程序含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及設備檢視與相關人員晤談等事項。評鑑委員應於評鑑當日即完成評鑑結果相關資料與報告之撰寫。
二、外部評鑑
(一) 評鑑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全數由校外人士擔任,其遴聘須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迴避:
1. 過去曾在本校擔任校長職務。
2. 過去3年內曾在本校擔任專任或兼任職務。
3. 過去3年內曾申請本校之專任教職。
4. 最高學歷為本校畢(結)業。
5. 配偶或直系三親等血親現為本校之教職員生。
6. 現擔任本校有給職或無給職之職務且有利害關係。
7. 過去3年內與本校有任何形式之商業利益往來。
(二) 校務評鑑及系所評鑑之評鑑委員,應曾經擔任過教育部主辦或委辦之技術校院行政類或專業類評鑑委員,或完成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所辦理之評鑑研習課程、或為相關之學術及專業著有成就者,或為其他具特殊專業或成就者。
(三) 校務評鑑委員之遴聘以9名為原則;系所評鑑委員之遴聘,每受評單位以2名為原則。
評鑑實施方式依教育部評鑑作業相關規範辦理,包括書面資料審查及實地訪視。
(四) 前開實地訪視程序含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及設備檢視與相關人員晤談等事項。評鑑委員應於評鑑後一週內完成評鑑結果相關資料與報告之撰寫。
前項第一款校務評鑑之內部評鑑得經校內評鑑工作小組決議,依實際需要調整實施方式與內容。
第 七 條 評鑑實施規定
自我評鑑之項目、表冊格式、程序及作法,依教育部相關規範辦理為原則。
第 八 條 評鑑知能建立
參與自我評鑑之校內人員每學年至少參加1次評鑑相關課程與研習,由校級評鑑工作小組規劃辦理。
第 九 條 評鑑委員義務
參與本校自我評鑑之校內外評鑑委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對外公開。
第 十 條 評鑑結果與改善
一、內、外部評鑑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級。 內部評鑑結果若為「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者,須待追蹤評鑑或再評鑑結果為「通過」後,方能實施外部評鑑。
外部評鑑結果被評定為「未通過」者,應於評鑑結果後1年內進行再評鑑、「有條件通過」者,應於評鑑結果後1年內進行追蹤評鑑。追蹤評鑑係指針對評鑑委員建議「待改善項目」進行檢視評鑑;再評鑑係指針對評鑑項目重新進行評鑑。
二、受評單位應於內、外部評鑑結果公告後2個月內,依評鑑委員建議研擬自我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由執行秘書負責召開校務評鑑自我改善機制檢核會議審查,由各學院院長負責召開系所評鑑自我改善機制檢核會議審查,並經校級評鑑工作小組審議通過。外部評鑑之自我改善計畫則須再經「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核定。
教育部委託專業評鑑單位進行之校務評鑑結果改善計畫之審定適用前開流程,且均須於評鑑結果公告後4個月內完成。
第十一條 評鑑結果運用及成效管考
一、受評單位之自我改善計畫至少應包括應改善事項之細部規劃、執行時程與預期改善成果等內容。
二、為監督受評單位評鑑結果之改進,由本校秘書室依受評單位改善時程進行查核,校級評鑑工作小組負責監督受評單位評鑑結果之改進,且須經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定。
三、受評單位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須依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之改善策略及改善時程完成應改善事項為原則。
四、內、外部評鑑結果及其改善成效,得做為調整招生名額、資源分配、修正校務發展計畫及教學研究單位之增設、變更與衡量行政、教學單位績效之參考。
第十二條 評鑑經費
自我評鑑所需經費,由受評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之依循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審查作業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實施與修正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