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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會議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組織章程

第 31 條 本校設下列會議:
一、校務會議:

(一) 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學術與行政主管、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學生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由學生會會長 1 人及女聯會會長 1 人擔任,以及各社團幹部選舉產生。校務會議代表之任期均為 1 年,連選得連任。

(二)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每學期召開 1 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 15 日內召開之。

(三)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1. 校務發展計劃及預算。
2. 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3. 所、系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4.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5.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6.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7. 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二、主管會議:以校長、行政單位一級主管、院長及通識中心主任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事項。

三、行政會議:以校長、學術與行政主管及附設機構主管人員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第  33  條 本校設下列委員會:
一、校務發展委員會:

研議校務發展規劃審議或透過校務研究辦公室,建立以實證資訊為基礎的決策文化,以提升校務運作成效與永續發展,其設置辦法另訂之,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