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內部稽核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內部稽核委員會設置辦法
100年11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101年11月7日校務會議通過
103年11月5日校務會議通過
104年4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106年11月8日校務會議通過
110年11月10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教育部「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立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特設置「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內部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產生方式由校長遴聘專任教職員擔任,其中至少二人應具備會計、財務或法制 相關專長者。擔任本校總務、會計及人事相關人員不得擔任本委員會之委員。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本校整體發展經費專責規劃小組成員。
第 三 條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委任之,或校長委由稽核委員互選之,協助召開會議,協調分配委員任務以及稽核計畫、報告撰寫與陳核事宜。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為兼任無給職,聘期屆滿前2個月開始改組遴聘,改組以不逾二分之一委員數為宜。改組由秘書室製作推薦名冊,推薦人數須逾 1.5 倍稽核人員數,陳校長遴選之。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之職權如下所列:
一、依據教育部「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13至20條之規定辦理。
二、選定風險指標,針對可能發生重大危害之項目,給予提前管控及稽核。
三、針對各營運事項主辦單位自評報告進行抽樣覆核,查核相關記錄及作業流程是否符合規定。
四、各類計畫及各獎勵補助款之內部稽核。
五、其他有效進行內部控制制度實施之改善建議事項。
六、接受董事會指派,進行學校財團法人運作事項之事後查核。
第 六 條 得視業務需要,調度主要核心或高風險業務單位人員組成稽核小組辦理,該等人員應迴避承辦採購業務,並不得擔任自己單位內部稽核工作,以保持內部稽核之獨立性。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以客觀公正之立場,確實執行職務,並得調閱或請相關人員提供有關帳冊、憑證、文件及其他稽核所需之資料。
第 八 條 各受稽核單位若對本委員會之稽核項目有疑義,得陳請校長召集會議討論決議,並作成紀錄。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遇有重要事項,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校年度相關經費勻應;管理文卷、編輯文書、公文處理等事務由秘書室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