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法規格式撰寫標準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法規格式撰寫標準
104年1月12日行政會議訂定
109年11月16日行政會議修訂
壹、頁面格式
一、字型:
法規全文(含標題、註記及法規內容)均使用標楷體字型,數字及英文字體均使用 Times New Roman。
二、字型大小:
(一) 標題:16號字。
(二) 立法紀錄註記:10號字。
(三) 法規內容及立法說明:12號字。
三、格式:
(一) 行距:單行間距。
(二) 上下右邊界均為2.54公分,左邊界為3公分。
(三) 法條係由上至下,由左而右分條直式橫書書寫。
法條文字高低之排列,「項」自條次右方空二字書寫,即「第某條」之「條」右方宜空二字,自第三字起書寫;如有另行,則第二行起與項次第一行第一字對齊書寫;款次與各項第一行之第一字對齊;目次則與款內文字第一字對齊;款、目次之第二行起之各行文字,則均對齊款、目次第一行第一個文字書寫。
貳、標題:
一、標題之位置應置中,名稱應冠校名全銜”中華醫事科技大學”,並視其規範內容,依下列各款名稱訂定之:
(一) 規程:依法令應制定本校之組織、人員之編制、職掌或處理事務之程序者,得稱為規程,需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 章程:本校依權責或其他法規授權,規範校內各單位組織、職責或處理業務之法規者,得稱為章程,需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 辦法:校內各單位所制定辦理全校性事務之方法、程序、時限或權責者,得稱為辦法,一級單位或跨單位業務者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二級單位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四) 細則:校內各單位針對某特定法規之細節性、技術性、程序性事項,或為某特定法規之補充解釋,自行訂定內部一體適用之詳細具體規定者,得稱為細則,需經行政會議或各該單位之會議通過後實施。
(五) 規則:校內各單位訂定依其組織、職責或處理業務應行遵守或應行照辦之事項者,得稱為規則。
(六) 標準或準則:校內各單位為明定執行職掌之事務確立尺度者,稱為標準或準則,需經行政會議或各該單位之會議通過後實施。
(七) 要點:校內各單位訂定行使職權或處理業務為提綱挈領或大體概要規定者,得稱為要點,需經行政會議或各該單位之會議通過後實施。
上述規範經校務會議、行政會議或各該單位之會議通過後實施之敘述,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不溯及既往,於109年11月16日行政會議通過後創立之新法始於實施。
二、 法規於完成法定程序之前,應於標題最後加上“(草案)”字樣。
參、立法紀錄之註記說明:
一、註記說明之位置:
於標題(法規名稱)次一列之右側,註記首次制定及各次修訂通過最高層次會議之日期、名稱,亦應併記外部核定(備)單位來文日期及文號等相關資料。
二、格式規定及注意事項:
(一) 註記格式:
1.會議通過:
僅記錄首次制定及各次修正之最高層次會議日期+會議名稱+說明
例如: 88年12月8日8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2.提報教育部或其他外部單位核定(備)等:
外部單位名稱+日期+來文文號+說明(如核定、核備等)。
例如:教育部85年5月25日台(85)高字第89062693號函核定。
3.會議修訂通過:
例如103年12月08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修訂第3,32條)
(二) 各項註記均依日期先後排列,即第一次制定為第一列,第一次修正通過為第二列等,以上列次係由上而下排列。
(三) 註記字型一律使用10號字,各列註記之末一個字須對齊。
肆、法規內容書寫格式:
一、行政法規(如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一) 應分條橫行書寫,冠以「第o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隔一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數字與項對齊,並加具標點符號,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數字與款對齊,不加具標點符號。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
(二) 第一條應為設立宗旨或依據的法源,最後一條應為法規生效及修正程序。
(三)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二、執行要點(如:要點、注意事項、規定、規約、基準、須知、程序、原則、措施、範圍、規範、計畫、作業程序、範本、方案、守則、章程、表、一覽表)。
(一) 以逐點橫行書寫,不以「第o條」等字樣表示,而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加具標點符號
(二) 子項冠以(一)(二)(三)等數字,數字與項對齊,不加具標點符號。
(三) 第一點應為設立宗旨或依據的法源,最後一點應為法規生效及修正程序。
三、最後一條(點)法規生效及修正程序之寫法如下:
(一) 基本格式建議
1.本辦法(規則、規程…)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2.本辦法(規則、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3.本辦法(規則、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4.本辦法(規則、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二) 有些法規涉及其他會議,如教務會議、學務會議…等,建議比照上述寫法,例: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