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法規格式撰寫標準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法規格式撰寫標準
115年5月4日行政會議訂定
第ㄧ章 總則
一、本校為達成法制作業標準化之目標,特訂定本標準。
二、本標準未規定事項,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及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標準之業務承辦單位為主任秘書室。
四、制(訂)定法規及修正現行法規時,宜就其所定內容之重心,依下列規定定其名稱:
(一)行政法規(如:規程、規則、細則、辦法、標準或準則)
1.規程:依法令應制定本校之組織、人員之編制、職掌或處理事務之程序者,得稱為規程,需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2.規則:校內各單位訂定依其組織、職責或處理業務應行遵守或應行照辦之事項者,得稱為規則。
3.細則:校內各單位針對某特定法規之細節性、技術性、程序性事項,或為某特定法規之補充解釋,自行訂定內部一體適用之詳細具體規定者,得稱為細則,需經行政會議
或各該單位之會議通過後實施。
4.辦法:校內各單位所制定辦理全校性事務之方法、程序、時限或權責者,得稱為辦法,一級單位或跨單位業務者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二級單位經行政會議
通過後實施。
5.標準或準則:校內各單位為明定執行職掌之事務確立尺度者,稱為標準或準則,需經行政會議或各該單位之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執行要點(如:要點、注意事項、規定、規約、基準、須知、程序、原則、措施、範圍、規範、計畫、作業程序、範本、方案、守則、章程、表、一覽表)
1.要點:校內各單位訂定行使職權或處理業務為提綱挈領或大體概要規定者,得稱為要點,需經行政會議或各該單位之會議通過後實施。
2.章程:本校依權責或其他法規授權,規範校內各單位組織、職責或處理業務之法規者,得稱為章程,需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章 法規草案之格式
五、法規制(訂)定案:
(一)標題:載明「(法規名稱)草案」。
(二)總說明:法規制(訂)定案應加具撰一「總說明」,於序言中說明必須制(訂)定之理由(必要時應包括所用名稱之理由),並逐點簡要列明其制(訂)定之要點;同
時說明執行所需人員及經費之預估。
(三)逐條說明:每一條文及其立法意旨,逐條依式說明,其表稱為逐條說明。
六、法規修正案
(一)標題:法規名稱有修正時,應以舊名稱為標題名稱;其書寫方式如下:
1.全案修正:修正條文達全部條文二分之一者,書明「(法規名稱)修正草案」。
2.部分條文修正:修正條文在 4 條以上,未達全部條文之二分之一者,書明「(法規名稱)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3.少數條文修正:修正條文在 3 條以下者,書明:「(法規名稱)第○○條修正草案」或「(法規名稱)第○○條、第○○條、第○○條修正草案」。
(二)總說明:法規修正時,應加具「總說明」,於序言中彙總說明法規制(訂)定或修正之沿革、必須修正之理由或法規名稱之變更,並逐點簡要列明其修正要點。其標題
名稱如「(法規名稱)第○○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法規名稱)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法規名稱)修正草案總說明」。同時說明執行所需員額及經費之
預估。
(三)條文對照表:條文對照表之標題名稱如「(法規名稱)第○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法規名稱)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法規名稱)修正草案條文
對照表」。
第三章 行政規則草案之格式
七、行政規則訂定案
(一)標題:行政規則之名稱避免與法規名稱相同,其以逐點方式規定者,以「第○點」稱之,不使用「第○條」、「條文」等字詞。
(二)總說明:如附總說明,則其標題名稱為「(行政規則名稱)草案總說明」,其序言應說明必須訂定之理由,並逐點簡要列明其訂定之要點。
(三)逐點說明:每一點及其規定意旨,逐點依式說明,其表稱為逐點說明。
八、行政規則修正案
(一)標題:行政規則名稱有修正時,應以舊名稱為標題名稱;其書寫方式如下:
1.全案修正:修正各點達全部點次二分之一者,書明「(行政規則名稱)修正草案」。
2.部分規定修正:修正各點在 4 點以上,未達全部點次之二分之一者,書明「(行政規則名稱)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3.少數規定修正:修正各點在 3 點以下者,書明:「(行政規則名稱)第○點修正草案」或「(行政規則名稱)第○點、第○點、第○點修正草案」。
(二)總說明:行政規則修正時,如附總說明,於序言中彙總說明必須修正之理由或名稱之變更,並逐點簡要列明其修正要點,其標題名稱如「(行政規則名稱)修正草案總
說明」、「(行政規則名稱)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行政規則名稱)第○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三)對照表:對照表之標題名稱如「(行政規則名稱)修正草案對照表」、「(行政規則名稱)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行政規則名稱)第○點修正草案對照
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