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議事規則依據大學法第十五條暨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除本校組織規程或其他法令、辦法等另有規定者外,有參加表決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為決議。前項應出席代表人數,以本會全體代表總額減除因公假、差假、上課或因病請假,出席之代表人數計算之。
第 三 條 本會議之議案以大學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所規定之事項為限,得以下列四種方式提出:
(一) 校長交議者。
(二) 各處、室、院、系等一、二級單位經其相關會議通過後提出者。
(三) 由校務會議所設立的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所提出者。
(四) 出席代表提案,經其他出席代表五人以上連署者。
前項各款提案,除校長交議事項者外,應先交由主任秘書室就程序事項預為審查(如提案內容是否屬本會審議範圍、提案程序是否完備)後始提會討論。
第 四 條 前條之提案應於校務會議召開二十天前以書面送主任秘書室。審議通過之提案相關附件資料需於開會十日前由提案單位上傳本校「校務會議提案暨議程」平台,並於七日前開放於校園資訊系統入口公告區供全校教職員工生審閱。
第 五 條 出席代表之發言,應先取得主席之許可;如有二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者,由主席指定其先後次序。
主席依前項指定發言人次序時,得參酌下列情形,指定一人先行發言:
(一) 原提案人有所補充或解釋者。
(二) 就討論之議案,發言最少或尚未發言者。
(三) 距離主席較遠者。
第 六 條 發言應簡單扼要,同一議案,每人發言最多以二次為原則,每次不得超過三分鐘。
提案之說明、質疑之應答、事實資料之補充、工作或重要事項之報告,經主席許可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出席代表如需延長或增加發言次數,應先請求主席許可為之。必要時,主席應徵詢其他出席代表有無異議,如有異議,應付表決。
第 七 條 出席代表對表決結果,發生疑義時,得提出權宜問題,經主席認可,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第 八 條 臨時動議,須經出席代表八人以上附議方得提出。並經本會出席代表多數之同意,方予討論。其決議依第十一條辦理。有關組織規程修訂之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之方式提出。
第 九 條
(一) 本會代表在任期中教師代表轉任行政職,或其他因故無法或不能擔任代表職務時,由秘書室通知原推選單位,推舉代表遞補。
(二) 本會代表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出席者,視為無法擔任代表,由秘書室依前項規定辦理。
(三) 校長認為本會議之決議窒礙難行時,得交下次校務會議(或臨時校務會議)覆議。本會議之決議涉及董事會議之權責者,應報請董事會決定。
第 十 條 本會因事實需要,得邀請或指定其他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 十一 條 主席對每一議案之討論,得於適當時機提請大會表決,並宣布其決議;表決方式由主席酌定採用舉手或投票等方式行之。本會議案之決議,經出席代表二分之一同意為之。
第 十二 條 本規則未規定之事項,準用內政部所頒佈「會議規範」之規定行之。
第 十三 條 本議事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